刘营律师谈电子招标投标的优劣性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颁布前,国内已有大批招标代理机构、大型企业、交易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在招标投标活动中采用电子信息网络技术,建立了形式多样的电子招标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电子招标投标已经展现出明显优势:
1. 超越空间限制,不受物理条件约束
采用电子招标投标后,投标人可以通过互联网购买电子招标文件、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参加电子化开标仪式,投标人只要坐在电脑前就可以完成以往必须到招标现场才能够完成的活动。电子招标投标超越空间限制,大大提高了招标投标的便捷性。
2. 节约资源,降能增效
电子招标投标减少甚至取消了纸质文件的使用,节省了投标人差旅费、食宿费、通讯费等不必要的开销,同时,在网络上传递信息可以瞬间完成,电子招标投标将大大提高招标投标的工作效率。
3. 方便信息收集、分析
电子招标投标方便信息收集、筛选和跟踪查找,有利于交易信息的分析监控。另外,通过互联互通方式,电子招标投标还可以共享各种数据库信息资源,有利于信息整合。
4. 公平透明,便于舆论监督
电子招标投标中,电子程序面前人人平等,提高了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电子招标投标因向更多人实时传递招标投标信息,增加了招标投标活动的透明度,提高了舆论监督的力度。
5. 提高保密性,增加围标串标难度
电子招标投标中,加密下载投标文件的方式增加了招标投标活动的技术含量,提高了活动的保密性,加大了围标、串标等不法行为的难度,保障了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外部环境。
虽然电子招标投标发展迅猛,但是,在缺乏法律规范的情况下,也呈现出模式多种多样,技术手段各不相同,适用范围参差有别的局面,暴露出各种各样的问题:
1. 存在信息孤岛现象
由于技术标准不统一,数据接口无法衔接,造成各数据库之间相互孤立,无法互联互通,不能发挥电子招标投标信息共享的优势。
2. 缺乏专业人员行为规则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运行和维护所需技术人员更加专业,后台操作更为隐蔽,如果缺乏很好的管理体制,通过技术手段进行违法违规操纵将变的更为容易。
基于以上电子招标投标的优点和缺点,国家还需制订电子招标系统的统一技术规范标准,解决系统之间的数据接口问题。据悉,目前具体的规范标准正在制订中,预计将由国家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以联合部门规章的形式发布。另外,为了完善技术人员的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系统后台操作行为,国家还需制订相应的规范性文件,防止针对系统后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总之,条例中“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的规定,顺应了时代发展,为进一步颁布电子招标投标规范性文件提供了法律支持和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