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工程建设项目的范畴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一、范畴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该条款是关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的规定。由于我国必须招标制度主要适用于“工程建设项目”,因此,对“工程建设项目”的界定实质上关系到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范围的认定,非常重要。
另外,从立法技术角度讲,立法机关通过本条款的规定,衔接和界定了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解决了两法的适用问题。正确把握本条款中“工程建设项目”的内涵和外延,有利于在纷繁复杂的招标投标法律体系中,分清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条款,因此,对于本条款的理解和掌握尤为重要。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见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84条。
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工程、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工程建设相关服务。我们需要对这三项内容分别进行界定,然后将它们组合起来,勾勒出“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范畴。
二、工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的规定,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借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此处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三、工程建设相关货物
工程建设相关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引入“工程”概念后,“工程建设相关货物”的范畴非常清晰,是指构成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这些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从构造、技术要求以及功能实现等客观方面,将设备、材料与工程联系起来,强调这种关系是不可分割的、必需的、非常紧密的关系。
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
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引入“工程”概念后,“工程建设相关服务”是指为完成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综上所述,把“工程”、“工程建设相关货物”、“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组合起来,将组成“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体范畴。“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的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以及构成这些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这些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和完成这些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