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刘营律师谈投标有效期的延长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投标有效期的延长均没有明确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以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对投标有效期的延长进行了相应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形式
招标人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同意延长的,投标人以书面形式予以回复,并相应延长投标有效期的具体期限。
2. 时间要求
招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书面通知,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之前发出,而且,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行为,应当在原投标有效期结束前完成。
3. 后果
投标人同意延长的,不得要求或者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但应当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因延长投标有效期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补偿,但因不可抗力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除外。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