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投标保证金的概念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概念
投标保证金是指为了避免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以及因投标人的过错给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要求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形式和金额向招标人提交的投标担保。
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前期投入比较大,包括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抽取评标专家、组织开标评标活动等,如果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后可以随意撤回、撤销、变更投标文件,或者因为自身过错而不能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甚至存在串通投标等违法行为,将有可能造成招标人重新招标、另行确定中标人、重新合同谈判、采购迟延、招标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等不利后果,给招标人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权益的保障,当投标人违反法定的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没收投标保证金的规定时,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并用以补偿招标人的经济损失,同时,投标保证金的递交,也有利于约束投标人的不当行为,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2.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形式主要包括:
(1) 银行保函、商业保函或者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2) 保兑支票;
(3) 现金支票;
(4) 银行汇票;
(5) 银行电汇;
(6) 即期汇票;
(7) 银行本票;
(8) 现金钞票;
(9) 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其中,现金钞票、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属于广义的现金范畴,以现金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不属于我国《担保法》规定的定金而属于质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5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另外,需要说明的是,转账支票只能在同城使用,现金支票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只能用于特定事项,支票主要适用于单位与个人的资金往来。招标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形式之外,确定其他的可以接受的形式,实践中,其他形式还包括第三方信用担保、联合投标担保、招标人选择的单位信用担保等。
3.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形式、时间向招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投标保证金的提交,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属于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投标人提交的投标保证金金额不足、迟交、有效期不足或者形式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均构成实质性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招标人有权拒绝接收或者接收后对其作废标处理。
(2)联合体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提交或者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提交。联合体中一方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效力。
(3)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其递交的时间应当与投标文件的提交时间一致。投标保证金送达的含义根据投标保证金形式而异,通过电汇形式的应以款项实际到账时间作为送达时间,以现金、票据、保函形式提交的,以实际交付的时间作为送达时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