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投标保证金的转出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基本账户概念
基本账户又称基本存款账户,是指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是存款人的主要存款账户。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是开立其他银行结算账户的前提。我国《商业银行法》第48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一个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立两个以上基本账户”。企业事业单位的基本账户具有唯一性。
2. 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与此相对应,条例第40条规定,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该条款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增加投标人监管投标行为的力度,提高投标人围标、串标的难度,减少挂靠投标的发生。但是,实践中,单从转出的投标保证金上无法判断是否来源于基本账户,这就需要招标人采取必要措施明确基本账户的认定条件。
3. 适用范围
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必须招标项目,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可由招标人自行规定是否必须从基本账户转出。投标保证金从基本账户转出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境内的投标单位,而且,从形式上看,主要适用于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其中,现金形式不仅仅指现金钞票,还包括现金支票、银行电汇、银行汇票等形式。从立法上看,将形式限定在现金或者支票,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保函形式,因为保函有可能是由非金融机构的经济组织出具的商业保函,而非金融机构的经济组织无权为投标人设立基本账户,为了允许招标人接受商业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立法时没有将保函形式列入需要从基本账户转出的形式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