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编制标底机构的回避义务
刘营律师谈编制标底机构的回避义务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编制标底的机构在编制过程中因职务便利能够了解到标底的一些具体信息,如果这些机构参加投标或者为投标人提供一些辅助行为,将会严重影响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性,因此,应当予以回避。编制标底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 不得参加招标项目的投标
这种情况是指,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以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所编制标底的招标项目的投标。由于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编制标底时,了解到招标项目价格组成方面的重要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以投标人的身份参加投标,则极易获得竞争优势,对其他投标人非常不公平。而且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以投标人身份投标时,极易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违反了保密义务。因此,应当被严格禁止。
2. 不得为招标项目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该种情况同上一种情况相似,如果允许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为某一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则极易将其获知的招标项目的价格组成情况泄露给该投标人,对其他投标人非常不公平。同样应被禁止。
3. 不得为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允许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为某一投标人提供咨询,极有可能泄露招标项目的价格组成情况,从而帮助其获得竞争优势。这种情况对其他没有获得咨询意见的投标人不公平,不应被允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