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法定废标条件的应用
刘营律师谈“提交两个以上不同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法定废标条件应用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投标人提交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27条的规定,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因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所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当是确定不变的,投标价格也是唯一的、确定的。如果同一个投标人提交了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而且没有明确哪一份是主方案,哪一份是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将不能确定以哪一份为准,无法进行评标。对此,评标委员会只能将其做废标处理。
2. 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的理解
为了充分调动投标人的内在潜力,使招标项目的实施方案更为科学合理,招标文件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投标人可以提交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报价,并且投标文件应当明确哪一份是主方案,哪一份是备选方案。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备选投标方案时,还应当明确规定投标人如何编制、提交备选投标方案,以及对备选投标方案的评审办法等。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国有大型企业招标时,由于项目种类数量庞大,招标时根据特定条件划分较多标包,甚至有的标包会进一步划分多个子包,并将大量标包(子包)捆绑在一起集中招标,对于这种情况,每个标包(子包)视为一个独立的招标项目,则投标人针对于每一个标包(子包)的报价,也是独立的报价,不能被认定为投标人的多个报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