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废标条件应用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
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加盖公章的内容页(通常是投标函)上加盖公章。此处的“盖章”,应当理解为加盖单位的公章。所谓的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用自己法定主体名称制作的签名印章。我国有健全的公章管理体系,私刻、伪造、变造公章的行为有可能构成犯罪。合同、财务、税务、发票、投标等业务专用章,经加盖公章的授权书授权后,在相应的业务范围内具有与公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文件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并不是要求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要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而是通常指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这是因为,投标函是投标文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投标函中一般包括投标人接受招标投标规则以及中标后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等重要事项的承诺条款,在投标函上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视为投标人接受这些承诺条款,投标函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将缺乏评标的基础,评标委员会有权否决其投标。当然,招标文件另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
2. 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
投标文件未经单位负责人签字是指,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在必须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内容页(通常为投标函)上亲笔签字或者加盖姓名印章。此处的“单位负责人”是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代表单位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投标文件中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的文件范围,与加盖公章的范围相同,通常是指在投标函上由负责人签字。单位负责人的签字,通常是亲笔签字,但是单位负责人有姓名印章的,加盖姓名印章与亲笔签字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 条款适用
通常情况下,投标文件上同时缺少公章和负责人签字的,才符合否决投标的条件,两者具备其一的,不能否决投标文件。也就是说,如果已经加盖了公章但是没有负责人的签字,或者负责人已经签字但没有同时加盖公章的,不能作废标处理。当然,招标文件的规定可以严于法律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加盖公章和负责人签字必须同时具备,缺少其一将否决投标文件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