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重新招标情形的汇总与比较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1. 重新招标概念
重新招标是指首次招标因出现法定重新招标的情形,招标人重新组织招标的行为。重新招标一般发出在必须招标项目中。招标人重新招标的,是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而不是从头开始招标活动,无需再次办理招标审批手续。因为,审批手续是针对于招标项目的,审批手续办理后,招标项目符号招标的条件,可以进行招标活动,至于因某种原因导致招标失败,则并不影响招标项目符合项目审批条件的客观事实,无需再次办理审批手续,直接组织重新招标就可以了。
2. 重新招标的情形
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部门规章对重新招标的情形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设置资格预审程序的招标项目,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2) 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家的;
(3) 经评审后,所有的投标文件被否决的,或者经否决后合格投标人少于三家,评标委员会认为缺乏竞争性的;
(4) 因违反法律规定中标无效的;
(5)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6)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招标人选择重新招标的;
(7) 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因违反法律规定导致招标无效的;
(8) 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3. 六种易混淆重新招标情形的处理意见
重新招标时,通常会面临以下几种容易混淆的情形,笔者在此逐一厘清:
(1) 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28条)
2)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条例,第44条)
3)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简称“施工办法”,第38条)
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简称“货物办法”,第34条)
5)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简称“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处理意见】
可以看出,对于这一情况,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趋于一致,即必须招标项目,应当依法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招标还是不招标,不招标的,可以改为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2) 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仍然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属于必须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施工办法,第38条)
2)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或者对两家合格投标人进行开标和评标。(货物办法,第34条)
3) 在下列情况下,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二)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处理意见】
可以看出,各主要部门规章规定这种情况下均可以不再招标,对于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还需要经相关部门批准(施工招标、勘察设计招标)或者备案(货物招标)后才能不再招标,其他项目,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不再招标。
(3) 首次招标,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不足3家,重新招标后,虽然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满足3家的要求,但是,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2)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本条款中简称“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除上述规定外,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其他主要部门规章,对该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这种情况下,勘察设计类的招标项目,适用《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勘察设计办法),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种类的招标项目,适用《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暂行规定)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有效投标不足3个,经评审委员会认定,具有竞争性的,可以继续进行评审,不具有竞争性或者否决了所有投标的,必须招标项目,还需要再次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4) 首次招标中,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全部废标的,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41条)
2)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3) 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除上述规定外,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其他主要部门规章,对该种情形没有明确的规定。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对于这种情况,虽然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各类部门规章的规定比较一致:首先需要评标委员会进行认定,如果认为具备竞争性,则可以继续进行评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竞争性,否决全部投标文件的,则必须招标项目,还需重新招标,非必须招标项目,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招标方式进行采购。
(5) 首次招标中,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全部废标,重新招标后,递交投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家,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2)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招标投标法,第28条)
3) 投标人少于3个的,不得开标;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本条例,第44条)
4)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施工办法,第38条)
5)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34条)
6) 当投标截止时间到达时,投标人少于3个的应停止开标,并依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机电产品国家招标投标办法》,第31条)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发生该种情形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招标项目,如果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应当重新招标,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的,可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招标,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6) 首次招标中,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全部废标,重新招标后,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依然不足3家或者全部废标,如何处理?
【相关规定】
1) 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或被否决的以及评标委员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办法重新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8条)
招标人重新招标后,发生本办法第48条情形之一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办法,第49条)
2) 评标委员会对所有投标作废标处理的,或者评标委员会对一部分投标作废标处理后其他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货物办法,第41条)
3) 评标委员会根据本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或者界定为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3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全部投标。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评标暂行规定,第27条)
【处理意见】
笔者认为,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中发生该种情形的,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报经原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勘察设计招标项目以外的其他种类的招标项目,发生该种情形,需要经过评标委员会对竞争性进行认定,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具备竞争性,可以继续进行评审,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不具备竞争性,或者发生全部废标的情况,则对于必须招标项目,需要重新招标,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自行决定是否重新招标,招标人也可以确定采取其他方式进行采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