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营律师谈招标投标活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责任
刘营律师谈招标投标活动被认定无效的法律责任
(节选自《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指南与操作技巧》,刘营著,法律出版社)
根据招标投标法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后,相关主体将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1.民事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合同法》第58条同时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后,还应当按照这一规定返还财产或者赔偿损失。
2.行政责任
违法行为被认定无效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外,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行政责任的种类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暂停拨付资金以及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等。
3.刑事责任
在上文中被认定无效的违法行为中,招标代理机构违规代理所造成的中标无效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0条)、招标人泄露招标信息所造成的中标无效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2条)、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投标虚假投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3条、第54条,条例第67条、第68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受贿评标的行为(招标投标法第56条、条例第72条),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除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外,还将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