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某公司参与一工程投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办法评标,被确定为第一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另有公司投诉,提出第一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上所盖公章系克隆章。相关监督部门进行了初查,发现投标文件上的公章的确与备案的公章不一样。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可以认定该投标文件无效,依据是什么?若有效,依据又是什么?
解答:判断该问题的关键,是要鉴别投标文件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
问题中提到所加盖公章与备案的公章不一致,我们理解,可能存在以下几种情况:
1.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弄虚作假,私刻他人公章进行投标;
2.备案公章所有人在备案后对公章进行了变更,但是,变更后的新公章没有进行备案,本次投标,投标人以未经备案的新的公章投标;
3.备案公章所有人没有变更公章,但是,对其他印章进行了授权,被授权的印章具有公章的同等效力,本次投标,投标人以授权的印章进行投标。
为了明确所加盖公章的真实性,建议监督部门与备案公章所有人取得联系,向其求证,并根据查证后的具体情况,按照以下方法处理:
如果所加盖的公章属于上述第1种情况,则为伪造公章,招标人有权认定其投标文件无效,投标人可能构成“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根据《招标投标法》54条以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68条的规定,将可能承担“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等法律责任。
如果属于上述第2种情况,则所加盖的公章为真实有效的公章,投标文件有效。但因投标人变更公章后没有进行备案,给招标人的评标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可以转告备案部门,由有权部门按照备案规则对该投标人进行适当的警告或者提示,要求新的公章重新进行备案。
如果属于第3种情况,招标人需要重新检查投标文件中是否附带了对该印章的授权书,如果没有附带,所加盖的公章无效,视为没有加盖合格的公章,但是还要查看备案公章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否进行了签字,如果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投标文件依然有效,如果即缺少对该印章的授权,又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则该投标文件视为无效(判断依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25条:“投标文件没有投标人授权代表签字和加盖公章”属于重大偏差);如果投标文件附带了对所加盖印章的授权书,则投标文件有效,招标人应继续进行后续的招标活动,不应对该投标人作出不利的举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