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律检查部门开标时是否有权检查投标文件密封性?
问题:
某招标采购单位在正式开标前,请采购人的纪律检查部门代表检查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向各投标人公布了检查结果,各投标人对检查结果均无异议。中标结果公布后,有供应商质疑,认为纪律检查部门代表无权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该招标采购单位组织开标时程序有问题,中标结果应作无效处理。
解答: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十八号令》)第40条规定: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该规定并没有明确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必须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或者公证机构检查,未禁止纪律检查部门代表或其他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权利。纪律检查部门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从采购程序上而言,并没有问题。同时,需要提醒采购单位的是,无论是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公证机构,还是纪律检查部门代表、其他人员,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结束、宣布检查结果后,招标采购单位最好能主动提醒各投标人,如果投标人对检查结果有异议,可以当场提出,重新检查,否则视同检查结果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