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职责不清引发的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省理工大学使用专项资金为进行重点课题研究的教师、学生采购了一批笔记本电脑。招标结束后,一知名品牌以较大优势中标。理工大学本以为可以顺理成章地签合同等待供货,可一未中标供应商却对招标文件一加分条款提出了质疑。供应商A认为,该条款规定“今年入围协议供货品牌在上一年度的政府采购市场销售中占全部份额达到10%以上的,可获得2分加分;达到20%以上的,可获得3分加分”明显有失公平,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对所有供应商一视同仁、不得设置歧视性条款的规定。对上一年度的销售业绩给予加分,使新品牌、新产品陷于被动,未经评标就输在起跑线上。
据了解,虽然笔记本电脑本属于协议供货商品,但此次理工大学采购的数量较多,金额达到了公开招标的要求,于是他们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单独组织招标。在编制招标文件的过程中,理工大学按照电脑使用者的期望提出了技术需求,商务部分和其它事项由集中采购机构补充完整。最后,招标文件经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双方确认无误后,开始公开向社会发售。虽然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但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之间对于商务部分质疑答复的问题约定不明,产生了责任归属不明确的问题。质疑提出后,采购人与集中采购机构互相推诿,拒不答复质疑。理工大学声称,理工大学并非不想答复供应商的质疑,只是被供应商A诟病的不公平条款属商务部分,在招标文件的制作过程中由集中采购机构编制,不属于理工大学负责的事项,理工大学没有答复的权利。集中采购机构不答复质疑的态度也异常坚决,认为项目的招标方和使用者均为理工大学,自己只是采购的组织者,一切工作均为采购人服务。集中采购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是所有服务中的一个环节,目的是帮助采购人完善招标文件,减轻其负担。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在采购人的签字确认之下才产生效力,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只是完成了前期编制的一道工序,而且,当初口头约定,供应商一旦就招标文件内容提起质疑投诉,由采购人负责处理。因此,如果招标内容出现问题,应由采购人负责。只有招标程序有瑕疵时,集中采购机构才能成为承担责任义务的主体。
供应商A的书面质疑杳无音信后,决定正式向当地的采购监管部门提起投诉。随后,监管部门做出处理,在没有事先约定质疑答复义务的前提下,由双方各派一名代表配合投诉事项的调查处理。
案件启示:
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由采购人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答复质疑的义务及相关责任问题,理工大学与集中采购机构在采购之初就因疏忽大意没有约定明确,以致埋下祸根。为了防止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采购人和采购机构在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时,务必就这一重要环节做出事先约定,如“招标文件的主要商务、技术指标由谁提出就由谁来答复质疑”,或者“一切质疑答复事项均由谁来处理”等等。这一重要事项,不应在采购活动中被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所忽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