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开标现场的质疑不能被拒绝
基本案情:
某省广播电视局为转播重大比赛欲采购5辆电视信号转播车。开标当天,现场共有5家供应商准时递交了投标文件,但是每家供应商都派了4、5名代表来到开标现场,使得本就不大的开标室显得喧闹拥挤。开标组织者一再维持现场秩序,但是供应商代表们似乎是过于关心项目的进展,现场始终无法完全安静。上午九点整,电视信号转播车项目准时开标。按照开标程序,现场监督人员与开标组织人员开始一起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前四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都无任何密封问题,可是当检查到第五家供应商投标文件时,一个U盘从密封得不太牢固的信封中滑落。原来,广播电视局为了方便评审,特意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所有投标供应商需使用U盘提供电子版的开标一览表。看到这种情况,检查人员简单商量后,认为虽然U盘滑落但是其中内容并没有泄漏,因此并不能认定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有问题。
现场的所有投标供应商也都看到了这一情况。当他们发现检查人员做出了忽略U盘滑落的决定后,供应商B的一位代表现场提出了口头质疑。该供应商的理由是,不管U盘的内容是否泄漏,都不符合招标文件中“U盘必须同投标文件一同密封好且不得单独上交”的规定。他认为,提交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密封要求,因此投标无效。此一提议顿时引起了现场其他供应商的附和。看到这种情况,广播电视局的招标组织者十分反感。他们当场斥责了供应商B,认为其质疑不符合规定,并做出驱逐其所有代表的决定。供应商B仍然不依不饶,他们当即在开标现场外写了一封书面的质疑书欲交给采购人,但是也被采购人拒收。
两天之后,电视信号转播车采购项目的中标结果还未公布,广播电视局就收到了由该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转发的来自于供应商B的投诉书。广播电视局虽然也对当时的情景和自己做出决定的理由进行了书面申明,但是仍然被判败诉。
案例启示:
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明确规定,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接收时,应当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性,不符合招标文件密封性要求的,招标采购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收到投标文件后,招标采购单位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开标时,招标采购单位和投标人代表应当共同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才可以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本案中,无论是投标文件没有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而被招标采购单位接收,还是投标文件本来密封完好,但是因招标采购单位的保管不善导致开封,招标采购单位都有不可推卸的过错,都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投标人提出质疑是正当的。而且,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无论是采购文件、采购过程,还是中标、成交结果,只要供应商认为对其权益造成损害,都可以在其知道或者应知之日起的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因此,供应商在开标现场提出书面质疑,采购人应该予以接受,而非如广播电视局那样当场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