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错误有可能导致异议、质疑或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
主体错误有可能导致异议、质疑或者投诉不予受理或被驳回
招标投标法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也就是说,只有投标人或者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员才有权提出异议或者投诉,其他任何人员的投诉属于无效投诉。
对于投标人的范畴,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较清楚,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就非常模糊了,是认定投诉主体首先面对的棘手问题。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因此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时)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否“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在无法确认时,当事人可以邀请专业人员或者律师协助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