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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19】这种情况能确定第三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 类 型:定标
- 内 容:
政府采购软件招标中(已确认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确定第一名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身份为代理商)并签订合同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已过投标有效期),由于生产商提高报价,导致该中标人(代理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协商后决定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能够确定第三名候选人为中标人吗? - 咨询意见:
法律层面没有特别规定,通常情况下是可以的。这是因为,中标人(代理商)无法履行合同属于严重违约行为(因生产商涨价导致的,可在承担责任后向生产商追偿),招标人可以解除合同。在这种情况下,由于投标有效期已经届满,招标人还需要重新采购,以便确定恰当的供应商。如果该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还需要重新招标,由于该项目不属于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可以采用其他方式(当地政府或者行业或者企业规定的方式)采购,在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供应商,当然包括第一次招标中的第三名中标候选人。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