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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15】评标人员评标时因疏忽大意遗漏废标,承担责任吗?
- 类 型:评标
- 内 容:
作为评标专家,由于评标时间紧张,工作量较大,在评标时遗漏了废标,导致该投标人最后中标,这种情况下,我们将承担法律责任吗? - 咨询意见:
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1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实践中,否决投标的条件形形色色,即包括法定废标条件,又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每位评标委员会成员对废标条件的熟悉程度不尽相同,对各项废标条件的把握也存在差异,有时,对具体废标条件的适用在评标委员会内部会存在争议,因此,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遗漏废标,确实存在一定困难。但是,不管怎样,评标委员会成员既然参加评标,就应当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规定的相关规则,避免遗漏废标。为了做到这一点,评标委员会人员平时应当加强对法定废标条件的学习,评标前事先梳理出招标文件中的废标条款,评标过程中仔细审查投标文件的内容,核对废标条件,避免遗漏废标的发生。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