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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14】政府采购中,竞争性谈判时能否通过综合打分来评审?
- 类 型:评标
- 内 容: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五)款规定“……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又有《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规定“统一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评审方法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和询价采购方式的,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故,是否可以认为,竞争性谈判最终只能选择最终报价最低的供应商?另外,竞争性谈判是否可以选择综合评价法?如果在竞争性谈判时选择通过综合打分的方式来选择性价比最高的产品,极有可能最终的成交供应商在最终报价时的价格不是最低的,甚至是最高的。那《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财库[2007]2号】中,要求“比照”最低评标价法,应该如何理解? - 咨询意见: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强调的是竞争性谈判程序,该条所规定的“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要求结合质量、服务等技术条件,考虑最低报价,反而是综合评审的方式,不能据此认定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我们在适用法条是,最好不要断章取义,要根据其立法目的来综合判断。【财库[2007]2号】中规定“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跟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内涵是一致的。我们再看一下竞争性谈判的适用条件,这是关键。政府采购法30条规定,(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可以适用竞争性谈判。因此,采购时,如果必须是最低评标价法,对于技术特别复杂的货物和服务,能客观的评出技术条件吗?恐怕不行吧。所以,我是理解是,竞争性谈判时可以采用综合评审法,具体做法是在多轮报价中,每一轮都对技术和商务打分,再跟该轮报价进行加权。但是,如果技术和商务能够固定,则每一轮的打分都一样,也就可以省略技术和商务的打分步骤了,可以直接要求供应商报出每轮价格即可。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