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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12】临时变更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投标人错过的,如何处理?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某项目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半小时,由于原预约场地不满足招标项目开标需要,招标人和见证人员协商后,临时调整了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和开标地点(两地点一至),并电话通知了所有投标人。后有一投标人于投标截止时间后15分钟方将投标文件送达变更后的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并称其已于投标截止时间前45分钟到达原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且未得到调整地点的通知。问:(1)在临时调整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和开标地点时,应当如何处理?(2)您认为宜如何处理该投标人未及时递交投标文件一事? - 咨询意见:
(1)由于招标文件对原投标文件的接收地点有规定,临时调整接收地点的,属于对招标文件的澄清,而澄清有形式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澄清必须以书面形式发出,电话通知这种澄清方式是无效的,因此,这一调整地点的通知因其形式违反条例的规定而归于无效。刘律在此提示招标人,今后临时调整接收投标文件的地点或者开标地点时,一定要采用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2)由于招标人电话通知变更接收投标文件和开标地点的行为无效,因此,招标人要承担相应的过错和赔偿责任。首先,对于已经按时递交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以其行为证明其已经接受电话通知这一方式,并且该种澄清方式没有对其造成损害,招标人向其补充一份书面的变更通知的澄清(澄清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后,继续对其评审就可以了。其次,对于迟到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即退还其购买招标文件的费用,赔偿其为参加投标所产生的必要费用,补偿其相应的合理费用。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