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11】联合体中的部分成员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能否被受理?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联合体中的部分成员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能否被受理? - 咨询意见:
对于该问题,目前尚存争议,一部分人认为应该受理,因为依法投诉是联合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应该尽可能地给予保护,而不是寻找借口进行剥夺;另一部分人认为,不应该受理,因为既然是联合体投标就应该联合体投诉,联合体中的部分成员不能代表联合体,不能被视为独立的投标人。
对此,我认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加以认定。首先要看招标文件的规定,如果招标文件对联合体的质疑、异议和投诉主体有明确规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如果没有规定,接下来要看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的约定,因为,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是联合体投标和今后履行合同的纲领性文件,是联合体内部各成员权责划分的依据,如果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约定部分或者特定联合体成员有权单独或者代表联合体整体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则该质疑、异议和投诉应当被受理,因为,这一行为是被联合体全体成员所认可和接受的。如果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没有约定该问题,则联合体中的部分成员将无权单独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这是因为,联合体是投标人的特殊表现形式,每一个成员方都是联合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由于联合体各成员之间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每一个成员方的对外行为均需经过全体成员的认可以后才能对联合体产生约束力。质疑、异议和投诉不仅仅是一项权利主张,还有可能产生相应法律责任(例如恶意投诉),一旦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将由联合体共同承担,这将对其他不认可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联合体成员非常不公。
另外,有人认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异议和投诉的主体是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有权提出质疑和投诉,联合体成员是其他利害关系人,也是供应商,具有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权利。对此,我认为,联合体是各成员共同组成的,对外视为一个投标人和供应商,联合体的各成员是投标人和供应商的组成部分,不能视为独立的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供应商,因此,也就不具备其他利害关系人和供应商所享有的独立质疑、异议和投诉的权利。
因此,建议有意向独立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的联合体成员,在签订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时将该项权限通过协议的方式约定下来。当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没有该项约定的,联合体成员应当尽量说服联合体其他全体成员,以联合体的名义提出质疑、异议和投诉。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