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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07】评标人员被取消资格后,还可以参加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吗?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规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没收收受的财物,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此处的评标人员被取消资格后,还可以参加非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吗? - 咨询意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2条中规定的“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有人理解为只取消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资格,该评标委员会成员还可以参加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其实,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上述条款之所以规定“不得再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是为了与招标投标法第56条的表述风格一致,对必须招标项目予以着重强调,其本意应当理解为取消所有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