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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305】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74条中的“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能够同时适用吗?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实务第74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该条款中的“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能够同时适用吗? - 咨询意见:
本人认为,此处的“责令改正”与“取消中标资格”无法同时适用。这是因为,中标人“不订立合同”和“签订合同时提出附加条件”的,被“责令改正”后,变为“签订合同”和“按原合同条件签订合同”的行为,若要“取消其中标资格”的,则原中标人将不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两者相互矛盾。另外,中标人“不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被“责令改正后”变为“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取消其中标资格”后,原中标人不具备签订合同的条件,所要担保的合同不存在,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也将失去担保的意义。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