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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每日一问20130226】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冲突的,如何适用?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政府采购方面的部门规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冲突的,如何适用? - 咨询意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属于行政法规,效力比部门规章高,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与部门规章的规定冲突时,无论该部门规章属于招标投标领域还是政府采购领域,均应归于无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于政府采购的招标投标项目的法律适用衔接问题予以了合理安排,政府采购的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的,适用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部门规章的规定,不适用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政府采购领域有关货物和服务的部门规章,例如《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招标投标,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不会出现适用冲突的问题,因此,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施行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政府采购领域货物和服务的部门规章依然有效,继续执行。除此以外的部门规章,包括招标投标领域的部门规章和政府采购领域的有关工程的部门规章,其适用范围为非政府采购的招标项目和政府采购中的工程招标项目,与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适用范围相同,有可能产生适用冲突的问题,这些部门规章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冲突时,冲突部分无效,适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