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列表
- 题 目:如此设置资质要求是否合理合法?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某政府安置小区场外工程,总投资约1600万元。主要工程内容为道路、管道埋设、绿化、围墙、门卫室及小区大门等。业主提出投标企业需房建资质同时具备市政资质。招投标监督机构认为设置不合理,要求业主去掉房建资质,只能用市政资质。请问:是否可以如此设置? - 咨询意见:
投标人的资质,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自行确定,但是,不得排斥和限制潜在投标人。
招标人设置资质条件,是为了衡量潜在投标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问题中提到,工程内容包括门卫室以及小区的大门,本人理解该工程已经涉及到房屋建筑领域,如果市政资质的范围,不能完全覆盖该领域,还需要房建资质作为补充,如果能够覆盖,则不需要同时规定房建资质,否则,有可能构成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因此,还需要招投标监督机构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加以分析判断。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