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题 目:对条例第8条第2款怎么理解?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条例第八条规定: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对该条第二款应如何理解?我的理解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区别仅是公开程度不同,其他招标程序一致,对于招标人而言在费用支出上也应该是一致的。 - 咨询意见:
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对投标人的选择权不同
公开招标中,招标人无权划定投标人的范围,只能通过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所有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而邀请招标中,招标人有权确定具体的特定承包商(或供应商、设计等服务单位)为投标人,并向所选定的特定潜在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函邀请其参加投标,对于没有被邀请的潜在投标人,招标人有权拒绝其投标。
2.适用的范围不同
公开招标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包括所有的必须招标项目和非必须招标项目。而邀请招标的适用,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即条例第8条所提到的: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以及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等。如果条例8条中所限定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符合上述两项规定,则无权采用邀请方式,只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需要注意的是,条例第8条主要针对必须招标项目中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招标项目的规定,对于非必须招标项目,本人理解,既然采购人都有权选择不招标,那么,当其选择招标时,也有权自主决定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还是公开招标方式,即使招标项目不满足条例8条所提到的两个邀请招标的条件,也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审查手续不同
公开招标无需通过审批/核准或者认定程序,招标项目直接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即可。而邀请招标还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认定手续:属于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具体范围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附录),在审批/核准环节,由主管审批核准的部门进行审核,不需要审批/核准的项目,由招标人申请行政监督部门(通常为各行业的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和批准。
其他方面的具体事项,例如招标文件的发售、招标的组织实施、开标、评标、定标以及合同的签订等,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并没有区别,对于招标人的费用支出而言,除邀请招标的审查手续略有不同外,其他的方面差别不大。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