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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不符,请问应按照那个执行?
- 类 型:合同履行
- 内 容:
我单位有个招标工程,其中的一个设备需要试剂维持设备使用,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方免费提供三年的试剂等物品(实际是将试剂费用分摊到其他项目价格中报出,不再单独报价),而在中标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没有该条款,工程合同中也没有该条款,评标时评标专家也未发现该问题。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方称要按照投标文件执行,即不提供三年的试剂,请问这种情况应该按照招标文件还是投标文件执行,招标人如何处理? - 咨询意见:
如果招标文件将该种情况视为重大偏差并明确规定作废标处理,即使中标通知书已经发出,招标人仍然有权召集评标委员会对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并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这种情况下,招标人与新的中标人签订合同,执行新的合同即可。如果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该种情况为重大偏差并作废标处理,则投标人未将该条款列入投标文件的行为实为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偏差,招标人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投标人的偏差,双方应当按照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