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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中标后超过30日未签订合同会产生什么后果
- 类 型:合同签订
- 内 容:
早前我在某政府招标项目中中标,但是收到中标通知书后30天我还没跟招标人签订合同,查看了招投标法,没有说明逾期签订合同的事项。请问这样做有没有违法违规?如果违法违规,在什么法律法规中体现了这个问题? - 咨询意见:
《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81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58条规定:“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55条规定,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上述条款都规定了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的法律责任。如果中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天后仍然没有跟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人有理由相信中标人拒绝签订合同,中标人将有可能面临投标保证金被没收并被处以行政罚款等不利后果。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