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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重新招标中交货日期规定错误,如何处理?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第一次招标中所规定的交货日期为5月30日,第一次招标失败后,重新招标(即本次招标)中仍然规定了原来的交货日期,然而实际的开标时间却为6月2日,该项目实际交货日期将肯定晚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日期。评标过程中发现,某投标人响应的交货期为“按招标文件要求交货”,而且招标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所承诺的交货期严重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其投标将被拒绝。对于该投标文件,应如何处理? - 咨询意见:
招标文件规定的交货日期晚于开标时间是由于招标人的过失造成的,招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评审,不得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并将其作为评标的依据。本次招标中,该投标人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废标条件,因此,不应对其作废标处理。同时,建议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尽量认真审核招标文件中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重新招标项目中,更应注意原招标项目与重新招标项目的不同要求,避免类似问题的再次发生。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