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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我公司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该怎么处理?
- 类 型:合同签订
- 内 容:
律师你好!我公司参加了一个公开招标的工程类货物招标项目并以综合评分排名第一被招标公司推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目前已经收到了中标通知书。我们收到中标通知书已经超过30天,但是招标人要求在双方签订合同时变更我公司投标书上确定的产品型号,并说如果不同意变更就不给我们签订合同。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 咨询意见: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你公司参加了工程建设项目货物类的招标活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规定,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并应当赔偿损失。因此,你公司可向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及你公司投标文件的内容签订合同,对你公司的实际损失,有权要求招标人进行赔偿。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