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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政府采购电梯招标,因评标办法形式评审中多要了资格要求中没有要求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各投标单位均为提供,废标了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刘律师,您好,在一个政府采购电梯招标项目中,在资格要求中,并未要求投标单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但是在评标办法的形式评审“ 投标人名称: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一条中,提到了安全生产许可证,因为建设部2008年已经有文件规定“电梯安装企业在其许可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必申领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结果评委以投标单位均无安全生产许可证,将项目做废标处理,请问这样做可行吗?遇到这种问题,代理公司应该怎样解决?有补救的办法吗? - 咨询意见:
您好: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投标处理,必须有法定的或者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无效投标的依据。问题中提到,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招标文件并没有要求提供,因此,投标人均没有提供,评标委员会不能超出招标文件的范围,对招标文件中没有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进行评审,因此,其无效投标处理的行为非常不妥当。当然,安全生产许可证如果是该行业法定必须具备的资格条件,由于招标文件没有要求提供,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可以不提供,但是,投标人实际是必须要具备该资格条件的,如果投标人中标后被发现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是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的。
————刘营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