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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投标证金交纳时间问题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写明投保保证金交纳的截止日期?比如: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是3月15日9:00,招标文件可否规定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时间是3月5日9:00之前截止。如果投标人在3月14日交纳了投标保证金,该投标文件可以作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按照废标处理吗? - 咨询意见:
您好:招标文件可以写明保证金的交纳截止日期,但是,这一时间如果与投标截止时间不一致(通常为提前的时间),则只是起到提示投标人的作用,对其没有强制约束力,因为,投标保证金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法定交纳时间是在投标截止时间,如果招标人为了管理和接收方便,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一个早于投标截止时间的保证金递交时间,则该时间仅为提示时间,投标人晚于该时间而早于投标截止时间递交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也应当予以接收,不能对投标人做不利的处罚,更不应该废标。
————刘营 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