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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招投标法律适用情况咨询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一家江苏企业,到山东参加政府采购投标,但该公司并不清楚《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长令266号,也不清楚地方的政府出台的文件,《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省长令是否有强制性,能否按照有关规定执行?招投标活动应该依据哪些法规,地方的规定如何贯彻执行? - 咨询意见:
您好,《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属于地方政府规章,在山东省内具有管理权限。招标投标活动除了要遵守国家层面上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外,还要遵守地方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如北京市招标投标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如山东省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等。作为投标人,如果参加地方的招标项目,应及时了解当地的招投标的规则,当然,以上规范性文件是有效力之分的,效力自上而下依次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下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违背,否则,相应的条款无效,适用上位法的规定。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