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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关于异议与投诉
- 类 型:招标
- 内 容:
刘律师您好: 七部委关于投诉的规定,是招投标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公示期向政府监督部门投诉;新颁布的实施条例则明确是先向招标人提出质疑,对质疑不满的,才可向监督部门投诉,请问:异议与投诉的具体规定与程序、及有效期是怎么样的关系? - 咨询意见:
您好:
关于投诉,条例明确规定对于三种情况(招标文件、开标、中标候选人公示),必须先异议才能够投诉,为投标设置了前置性的异议程序,其他情况,是可以直接投诉而无需经过异议程序的。
需要说明的是,七部委的投诉的规定,属于部门规章,而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两者效力等级不同,对同一问题规定不一致的,以位阶较高的条例的规定为准。
另外问题中提到了“质疑”,质疑是政府采购法中的“异议”程序,只是文字表述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异议有差异,性质是一样的。政府采购中,如果供应商提出投诉,不分情况,必须先质疑后投诉,这一点与工程建设项目中的投诉程序有差异的。
——刘营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