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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题 目:分公司投标可否使用总公司资质?
- 类 型:投标
- 内 容:
您好!经朋友介绍,看到这个网站非常专业,值得信赖,所以想请教您。 投标人以分公司的名义投标,但是使用总公司的资质,并且中标后以分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这样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或者不符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非常感谢您的指导!谢谢! - 咨询意见:
您好,感谢您的支持和信赖!
目前法律层面没有针对于分公司是否能够以总公司资质参加投标的明确规定,该问题需要具体分析:
首先,分公司属于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而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法人,而实践中,关于技术或者商务方面的资质(如特定资质或者型式试验等需要权威第三方经测评、审查出具的资格证明文件)往往是真对于法人的,多数是不授予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这也是为什么多数分公司无法取得资质的根本原因。而总公司作为法人,如果具备相关资格条件,是可以取得资质证明的。
其次,如果在该招标项目中,其他分公司具备资质,说明该项资质是可以授予非法人的其他经济组织的,根据公平原则,该分公司投标人还是需要以自己的资质参加投标。
再次,有的招标项目,如果接受分公司的投标,会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有关资质认定的问题,比如是否接受分公司以总公司资质投标的相关规定,如果招标文件中有类似的明确规定,需以招标文件的规定为准。
最后,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招标活动实务性很强,不同区域和行业把握的尺度不同,关于资质的认定属于资格条件的内容,非常重要,如果不满足,将有可能导致无效投标(废标),因此,建议您仔细查看招标文件的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详的,时间宽松的情况下,通过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问询,要求招标人予以书面澄清和解释,如果时间比较紧张,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咨询招标人或者代理机构,以便明确是否可以以总公司资质投标。
——刘营律师

